從3月1日起銷售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要獲進口產品登記證,而且還必須按規定貼標。記者昨日了解到,農業局近日出臺《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如果達不到以上要求,銷售者將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。
該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,隨著春耕步伐的接近,近期東莞市出現了部分企業代銷、使用沒有進口登記和中文標簽的散裝飼料的現象,造成了安全隱患,針對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存在的問題,《通知》明確要求,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需獲進口產品登記證,而且還必須附具中文標簽,標簽(包括散裝和包裝的產品)須符合《飼料標簽》標準要求。
與此同時,經營或使用單位還應當建立經營或使用檔案,做好各項有關記錄。對經營無進口登記證、無中文標簽等違法行為,依法承擔法律責任。
該負責人也提醒消費者,正值春耕,大家購買飼料時一定要認準各類標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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